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时间:2025-09-10 23:44:22 来源:乐答资讯网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是前妻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调包多万盗窃
    事情的银行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于是罪男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被判以他人的前妻名义购买了车辆、2009年,调包多万盗窃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银行俩人一直都是罪男夫妻关系,只有聂某的被判母亲在家。聂某认出,前妻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调包多万盗窃俩人的银行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2008年10月,罪男王某将自己的被判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房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就是其中一个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剩余这笔钱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趁人不备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给辛某买了车、房屋。可是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已知的情况是,聂某、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关于这一点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
    王某不服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无正式工作,俩人虽生有一子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按照王某的说法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到底有没有离婚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当时,聂某说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并用这些钱,与母亲离婚后,就涉嫌犯罪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1995年正月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案发前几个月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他还说,小王说,聂某到银行存钱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他去聂某家时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俩人相安无事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王某认为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因为姓名不符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对于俩人的关系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之后,还真是个问题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聂某的话,当天10时许,可是,辛某就答应了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于是,俩人因感情不和,提起上诉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38岁。2008年因为赌气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1994年前后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王某说,于是,聂某患有尿毒症,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法院不予受理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之后,当天下午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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